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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家对液氯钢瓶的管理对有毒气体的运输注意事项

    作者:clqclh  发布时间:2018/10/5 8:37:34  新闻浏览热度: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家对液氯钢瓶的管理对有毒气体的运输注意事项

           作者:危险品箱式专业厂厂长  李 辉

    国家对液氯气瓶的使用规定:
    一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,根据2009年1月2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
    第三十条  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,无改造、维修价值,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,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二、GB13075-1999《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

    气瓶定期检验
    (1)气瓶定期检验应由具有“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” 的气瓶检验站检验。

    (2)气瓶定期检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。

     (3)检验周期  
    •液氯为腐蚀性气体,每二年检验一次;

             

    •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;

    •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,启用前应进行检验;

    •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液氯气瓶按报废处理,登记后不予检验。